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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

时间:2022-07-19   访问量:2471

关于印发《武汉市职称评审委员会

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市直各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不断完善我市职称制度建设,现将《武汉市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6月28日

武汉市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职称评审工作管理,规范评审程序,保证评审质量,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和省职称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是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组织,其职责是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和范围,依据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行评审。评委会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

第三条  评委会分为高、中、初三个级别,分别负责评审对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根据评审工作需要,高一级评委会可评审同系列(专业)低层级职称。

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经省、市人社行政部门核准备案的武汉市各系列(专业)高、中级评委会。各系列(专业)初级评委会,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章  评委会组建备案

第五条  各区、各部门及用人单位等,根据规定开展职称评审,应当按照职称系列(专业)向人社行政部门提出组建评委会申请。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职称评委会。申请组建评委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专业)为评委会组建单位主体职称系列(专业);

(二)拟评审的职称系列(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符合条件的高级职称评审专家;

(四)具有开展相应层级职称评审的能力;

(五)有专门办事机构承担评委会的组织、管理等工作;

(六)有较好的工作基础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评委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备案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评审专业、评审层级、评审范围、评审专家、评审标准、评审办法、管理制度、联系方式等。核准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

组建高级评委会的,由省人社行政部门核准,报市人社行政部门备案。组建中级评委会的,由市人社行政部门核准,报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区人社行政部门备案。组建初级评委会的,由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区人社行政部门核准,报市人社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评委会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设主任委员1人,根据工作需要可增设副主任委员。按职称系列组建的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少于25人、中级评委会不少于21人、初级评委会不少于17人;按照专业组建的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中级评委会不少于9人、初级评委会不少于7人。评委会的人数,经评委会核准部门同意,可适当调整。

第八条  评委会的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不低于评委会所评职称相应系列(专业)层级的职称;

(四)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专业范围与评委会评审范围一致或相近;

(五)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或取得高一层级职务1年以上,能够正常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办理延迟退休的除外)。

同等条件下,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取得重大学术成果的优先选用,评审专家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第九条  评审专家征集遴选,在征得专家本人同意的基础上,按照所在单位推荐、主管部门考核、评委会组建单位审核同意的程序择优选用,并报人社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我市评委会目录由市人社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主要包括:评委会名称、办公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和评审结果公示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  评委会组建单位可按职称系列(专业)建立评委会专家库,在专家库内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评审专家组成评委会。评委会专家库的人数一般应为评委会人数的3倍以上。

评委会专家库参照第六条进行核准备案,从专家库内抽取专家组成的评委会不再备案。

第十二条  评委会专家库成员实行动态管理,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征集评委人选,对评委库进行更新。对于调离本专业岗位、退休及其他不能履行职责情形的,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  评委会办公室设立

第十三条  评委会组建单位应设立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或指定专门机构作为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评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评委会办公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承担评委会日常工作的场地和设施等工作条件;
    (二)有专人(含兼职)负责具体工作;
    (三)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职称政策水平,从事人力资源开发管理工作,组织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
    (四)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职称评审有关规定,按要求完成评审任务。

第十五条  评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方案;

(二)受理申报材料,履行资格条件终审责任;

(三)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织实施水平能力测试;

(四)组织召开评审会议;

(五)负责评审结果公示、信访核实、数据入库、资料归档等工作;

(六)负责评委会或评委会专家库的调整更新。

第四章  申报审核

第十六条  评委会办公室根据年度申报评审条件和职称政策制定申报工作指南,报人社行政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申报工作指南应包括:申报对象范围、申报渠道途径、申报评审条件、评审专业目录、年度重要职称政策、申报材料目录清单和受理材料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

第十七条  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级别职称系列(专业)规定的评审申报条件。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申报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并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审核,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非公有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不受户籍、档案等制约,由所在工作单位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自由职业者可由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第十九条  申报材料经个人申报、单位首审、上级主管部门及人社行政部门复审后,由评委会办公室重点审查岗位职数、学历资历、工作业绩等基本条件以及破格、转评、两类岗位任职等相关手续,并提出终审意见。

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一次性告知申报人或单位。

第五章  水平能力测试

第二十条  水平能力测试是职称评审的重要环节。主要考察申报人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和知识技能,从事专业工作的适应能力、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可采用笔试、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讲课说课、人机对话等多种方式。

申报人应按岗报考水平能力测试,报考时的专业、级别应与职称申报评审的专业、级别相一致。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办公室应制定水平能力测试工作方案,并提前10个工作日报人社行政部门备案。测试具体组织工作可委托考试机构实施。

第二十二条  评委会办公室在水平能力测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水平能力测试成绩报人社行政部门备案,并对申报人提供成绩和结果查询服务。

高级职称水平能力测试实行双线控制,合格线按百分制计算不低于60分,合格率不超过80%; 中级职称水平能力测试合格率原则上不超过80%。

第六章  召开评审会议

第二十三条  评委会办公室在评审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将评审工作方案报人社行政部门备案,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安排、出席评委数量、申报人员情况、评价标准条件等。

第二十四条  评审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在评委会组建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评委会办公室会同人社行政部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专家组成本年度评委会,其中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评委会组建单位指派或抽选产生。评审专家名单一般不对外公布。

第二十五条  评委会办公室在评审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评审专家参会,并详细记录“发出通知的时间”和“评审专家不能到会原因”等情况。出席评审会议的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评委会人数的2/3。

评审专家连续参加同一系列(专业)评审活动不得超过3次。已办理退休手续,且不再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的评审专家,一般不再出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应组织评审专家学习职称政策、强调评审纪律,评审专家及评审会议工作人员须签订《保密承诺书》。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委会可以按照学科或者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每个评议组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负责对申报人进行评议;也可以不设评议组,由评委会3名以上评审专家按照分工进行评议。

评审专家应认真做好评审材料审阅记录,采取量化评审的需进行量化评分,经审核后签名确认;不采取量化评审的,由评审专家提出书面评议意见并签名确认。

评议组或者分工负责评议的专家在评审会议上介绍评议情况,作为评委会集中表决的参考。评审专家如对评议组评议结果持有不同意见,可以提出质询,经出席评审会议的全体专家合议后,再行表决。

第二十七条  经评议及合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电子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第二十八条  评审会议结束时,由主任委员或者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表决结果,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评委会印章。

第二十九条  评委会办公室应安排做好评审会议记录,内容包括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议意见、合议意见及投票结果、评审未通过原因等内容,会议记录归档管理。

第三十条  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的手机等通讯工具应集中保管,评委会组建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私自接收评审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一条  评审专家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申请回避。评委会办公室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通知评审专家回避。

第七章  结果公示

第三十二条  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将评审结果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评审的专业、级别,通过人员的姓名、单位,以及受理投诉(举报)的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等。

第三十三条  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评委会组建单位调查核实。核查时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在规定时限内逐级核查到位,并将核查方式、核查过程、结论性意见及处理意见等内容形成核查报告报送交办部门,并附详实的佐证材料。

第三十四条  公示期结束后,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将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报人社行政部门确认。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其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由评委会组建单位通过集体决策形式自主审核确认,并报人社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在评审结果公示期内,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进行投诉。

第八章  资料归档

第三十六条  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委会办公室应做好评审资料归档管理工作。归档资料须指定专人保管妥善留存,确保评审工作全程可追溯。

归档资料包括:1.申报工作指南2.水平能力测试资料3.评审会议工作方案4.专家抽选和通知情况记录5.参评人员综合考评一览表6.保密承诺书7.评审材料审阅情况记录8.量化评分表9.评审会议讨论情况记录10.会议表决情况备案表11.评审会议纪要12.评审结果公示及核查情况13.评审结果报告14.其他应归档资料。

第九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七条  人社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各评委会开展的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

第三十八条  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当依法执行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

第三十九条  评委会未经核准备案、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或者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的,人社行政部门对其职称评审权限或者超越权限和范围的职称评审行为不予认可;情节严重的,由人社行政部门取消评委会组建单位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条  评委会组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社行政部门对其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一条  评审专家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评委会组建单位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评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评委会组建单位责令不得再从事职称评审工作,进行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程从印发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省有关规定发生变化而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规程由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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