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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职称评定
宿州市工程师职称评审范围
(一)在宿州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包括在宿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和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我省颁发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外籍专业技术人才。符合现行各系列(专业)资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可向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申报并提交材料。现役军人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出具其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证明,可以参加地方职称评审及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国家或部队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二)在宿州市就业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符合职称申报条件的人员由相应级别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直接向相应系列、级别的评审委员会推荐;各行业主管部门、人事代理机构负责组织本行业人事代理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工作,由相应级别的人社局复核推荐。
(三)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含返聘在岗)不得申报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